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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04 访问量:[]

宁大政〔2010〕80号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学位授予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专科起点和高中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浙教高一字〔1992〕第5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随带学位外语统考成绩证明单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初审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同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四)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自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供并告示考生。考生按要求直接到自考学院办理有关手续,由自考学院初审并汇总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只允许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英语专业毕业生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
    第六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前(含毕业学期)通过学位外语统考。省内就学的须在本校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统考(英语专业考日语);省外就学的经批准后可参加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考日语)考试。
    此外,还须通过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2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和1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可结合正常的期末考试进行,亦可单独组织。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或主要课程达到四门次以上,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到三门次以上,二年制达到二门次以上;
    (三)所确定的3门学位课程出现任一不及格;
    (四)考试作弊。
    第八条  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因休学、转学、转班级等原因错过正常期末学位课程考试的,可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参加单独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第九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第1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宁大政〔2004〕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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